在金融市场流通过程中,担保作为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债权人为了规避风险,债务人为了取得标的,就同一债务往往会约定数个担保人,那么,同一债务多个担保人要如何追偿?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同一债务多个担保人要如何追偿?
总结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建立的规则:
一、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份额要求各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需要讨论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之所以需要讨论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主要在于,如果一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是否要分担。
二、如果“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并约定了分担份额,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份额承担,而无需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提;
三、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或仅约定连带共同保证,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四、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亦未约定连带共同保证,但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签字、盖章,则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则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五、除前述情形外,担保人之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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