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同乡也是朋友。2018年2月,B因生意需要向A借款10000元,在同乡C的见证下,B出具借条一份为凭证,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随后B从A处取走现金10000元。
同年5月份,B又找A借款1500元,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A多次找B还款,可B总是以各种理由不归还借款。2022年年底,A趁回老家之际,特地去B家中要债,B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称剩下的钱会尽快返还。事后至今B没有偿还任何欠款,A询问律师,当时B转账的2000元应属于偿还哪一部分欠款?剩余欠款该如何要回?
借款人的多项借款都已到期,应先还哪一个?
律师说法:
根据A的描述,他与B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两笔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B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B经催讨仍未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超出我国法律保护范围,需要A作出相应的调整。
至于B支付的2000元的还款顺序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还款顺序进行约定,且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担保,故应当优先履行对于债务人B负担较重的债务。因10000元的借款约定了利息,若无法还清,则利息会不断扩大,对于B来说负担较重,所以该2000元应优先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确定债务清偿顺序?
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仅仅只是草草的拟了一个借条,借条中对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的一些具体细节没有明确约定。当纠纷涉及多次借、还款的时候,就容易出现借款人认为先还的钱是利息,还款人认为先还的钱是本金的情形,谁也不肯让步。
那么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如何规定还款顺序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项债务的情形,如果约定了清偿顺序,首先会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债务人履行时可以先指定履行顺序。债务人履行时也没有明确的,才从债务到期时间、以及债务人负担轻重方面逐层考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也同时明确: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因此,即使约定不够明确,在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还款顺序,无需双方争执不休。
借款人的多项借款都已到期,应先还哪一个?以上就是借款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