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借名购房”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现阶段,房地产的热度依然没有降温的趋势,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问题一直得到众多人的关注。而在房地产的法律问题中,借名买房的纠纷频频发生。那么,“借名购房”的约定合法有效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借名购房”的约定合法有效吗?

  具体需要看情况。

  1、为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府部门对于该类房屋的购买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在期限、程序上设定了限制和要求,如果允许他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允许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房屋,既扰乱了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潜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法院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任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持否定性的评价,将不利于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以及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人民群众的群体利益的维护,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2、基于非法目的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借名人为了隐匿财产、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者进行洗钱等非法目的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甚至涉嫌犯罪,故笔者认为基于非法目的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该归于无效。

  3、基于合法目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借名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或者为了享受出名人所在特定群体(如企业内部职工)的购房优惠政策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属于基于合法目的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该情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该类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4、为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关于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符合购买条件的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需要结合其是否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让快上涨化通知》以及《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余均为地方政策、法规,加之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两个通知均未对违反该通知会导致的后果予以明确,其本质为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而地方政府所出台的政策自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否定该类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其次,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而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但是借名人主观上没有追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没有达到恶意串通的程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不能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来否认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借名人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情形下,当借名人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条件时,借名人虽对出名人享有请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权利,但此时尚不具备履行条件;当借名人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条件时,借名人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不会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因此为了规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规所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应是有效合同。

  借名购得的房子归谁所有?

  答:名义购房人

  在“借名购房”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名义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房屋仍是归名义购房人所有。只不过,实际购房人可依有效的“借名”购房行为要求名义购房人在某种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比如实际购房人后来依政策恢复购房资格。也可以如今天的案例中,实际购房人在仍未恢复购房资格时要求名义购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重点在于,实际购房人无法以其与名义购房人有效的“借名”购房合意而直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实际购房人能不能以不动产登记簿有误为由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然而,由于“借名”而导致的记载内容“错误”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合意的结果,并非登记机构的记载错误,故此种情况不构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实际购房人无权提出更正或异议登记。

  名义购房人可以将房子擅自出售给其他人吗?

  答:“完全可以。”

  毕竟完成权属登记的名义购房人是房子的权利人,完全可以合法地与他人订立有效的合同而将房屋交易出去,而无需实际购房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实际购房人最多也只能依照有效的“借名购房”约定要求名义购房人赔偿一定的房屋折价款,却无法将房子追回来。

  “借名购房”的约定合法有效吗?以上就是借名购房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