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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需要法律责任吗?

  张某杰是单身汉,父亲早年去世后,张某杰和母亲同住。2008年,张某杰谋到一份海员工作,收入颇丰,但出海几个月才能回一次家,考虑到母亲无人照顾,张某杰提出让母亲暂住大哥家,大哥一口答应,很快接走了母亲。2010年母亲在张某杰出海期间去世,张某杰赶回家后大哥拿出一份声称是母亲的遗嘱,称母亲已把她名下一套产权房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张某明。张某杰大吃一惊,母亲的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怎会已经办理过户?遗嘱上也是疑点重重。经过调查,张某杰才发现自己出海期间,大哥不但已把母亲存款转移,还在母亲去世后冒充母亲名义办理了产证挂失、领到新产证后通过买卖把房子过户到他儿子名下。张某杰没想到亲大哥竟用如此卑劣手段争遗产,一气之下告到法院,大哥在法庭上迫于压力,最终承认母亲遗嘱是其伪造。那么,伪造遗嘱需要法律责任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伪造遗嘱需要法律责任吗?

  伪造遗嘱的可以剥夺当事人的继承权,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要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杰的主张看似有理,但无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中有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张某杰大哥的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而张某杰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生活来源,同时生活并不困难,故张某杰大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本案法院查明遗嘱系伪造后,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判决张某杰及其大哥继承母亲房产及存款的一半。但此结果并非鼓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从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像张某杰大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据其情节进行民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遗嘱需要法律责任吗?以上就是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相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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