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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读《侵权责任法》(作者:主任律师汪腾锋) |
| 时间:2010-6-30 14:23:30 |
[案例]2006年6月16日深圳市福金腐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少英先生驾驶的一辆2003年出厂的奥迪A6轿车正常行驶在西丽火车站附近道路上,突然发生起火,烧毁车辆及车内财物损失巨大。公安部门事故调查认定非人为因素所致,纯属车辆本身原因自燃。就此,李先生诉致法院索赔,一、二审均遭败诉。而在此前后均有大量此款奥迪车自燃事例不断发生,生产、销售者并未采取任何补救赔偿措施。 [法条]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广东知明律师所主任律师汪腾锋认为:即将生效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一件划时代意义的善举,它标志着我国对民生民权保护的飞跃性进步,特别是第45、46、47条等规定,不仅含括了民生多领域可能出现的侵权损害,还明确引进了国际上先进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规定加强了生产、销售者的民事责任,加大了对广大消费者民生权利的保护,这必将极大提升我国生产消费领域的诚信守法意识,促进经济环境文明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友善!上述案例,如若发生在今天,面对如此“明确”且“人性化”的法条,我想,任一法院也不敢再错判原告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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