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大案回顾十三|汪腾锋律师办理:孙某有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疑难大案回顾十三|汪腾锋律师办理:孙某有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孤证”难证,用“树上开花”计

“涉嫌贩毒”,孙某终获无罪释放

  案情回放:

  深圳毗邻香港,深港两地交流频繁,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人情往来,甚至是不法交易,双方都密切相关。

  因此,深圳受香港的影响很大。香港人喜欢到内地投资,成为深圳改革开放的一大特点,他们对深圳市场非常有信心,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金融市场。

  除了金融市场之外,深港双方的旅游市场也格外火热。越来越多的深圳人愿意进出香港,购买奢侈品或高档物品,甚至是日常生活用品。

  当然,不少深圳人或香港人频繁地出入深港,一方面是来回旅游购物,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不法分子是为了帮人带货,参与走私货物,甚至携带毒品。

  曾有媒体报道,一位年过六旬的香港籍男子黄某,于2013年8月20日从巴西坐飞机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在其准备转机前往香港时,机场海关人员从他托运的两件行李箱中查获可卡因近24公斤。

  黄某辩称,自己是受朋友之托,从巴西将行李箱运回香港,并坚称对行李箱内的毒品毫不知情。

  北京市第三某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主审法官根据案情事实认为,黄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因此,以黄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死刑。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悉,这是北京市第三某级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的涉毒数量最高的一起案件。

  此案当年轰动一时。至于那位香港老人黄某的上诉结果如何,舆论热点一过,人们也就没再关注了。

  我们今天提起此案,只因对黄某的遭遇颇为感慨,就在10多年前,汪腾锋律师团队也曾为一位与黄某有相似经历的港商孙某有辩护过几乎同样的涉嫌贩毒案件,在汪腾锋律师团队的辩护下,被深圳警方人员怀疑携毒1公斤入境的孙某有最后被无罪释放了。

  显然,孙某有比黄某可幸运多了。贩毒,一旦罪行被认定,不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少不得要把牢底坐穿,一辈子也就玩完了!幸运之神是如何降临到港商孙某有身上的呢?

  说来既简单,又不简单。说简单,是我方律师仅仅抓住了一个事实就救下了可能被判重刑、把牢底坐穿的孙某有:

  深圳警方只是当场捕获了港商孙某有及其所携带的一包包装特别严实的“礼物”——毒品,却没有捕获“上游”的给货人和“下游”的接货人,也就没有其他任何有力的人证物证来证明港商孙某有知道自己所带的“礼物”是毒品,而孙某有又坚持自己完全不知道朋友托他捎带给别人的这包包装密实的礼物是毒品……所以,深圳公安人员不能仅凭孙某有身上携带了1公斤毒品这一点“孤证”,却缺乏任何能印证或推定嫌疑人孙某有主观知情的证据下,仅凭怀疑而长期羁押,势必涉嫌执法违法……

  在我方律师制发法律意见书向深圳警方依法陈情说理表达了强烈意见产生的法律压力之下,公安机关为避免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超期非法羁押,而受港人所诟病,只好同意孙某有被无罪保释,就此结案。

  说幸运之神降临孙某有身上的过程并不简单,也并非虚言,因为,贩毒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是重罪,面对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谁,都不可掉以轻心。

  为了破获深港两地贩毒集团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眼见着就要成功的深圳警方,自然是不肯轻易放手的,与他们交涉释放孙某有,必须有充足、坚实的法律理由与高超的法律技艺。

  值得庆幸的是,深圳警方没有一味地为了破大案立大功而不顾法纪地坚持继续羁押,而是在反复向某某市公安局法制处咨询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结果后,有礼有节地释放了港商孙某有,在香港公民面前为内地警方树立一种懂法尊法的专业形象,同时,也表明辩护律师将兵法计策与诉讼手段有机地结合,总会创造法律奇迹。

  案情原委是这样的:深圳改革开放后,香港居民到内地投资办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到内地旅游观光也更自由更频繁,形成了一支庞大的深港两栖居民队伍。香港商人孙某有就是其中之一。

  2002年3月27日,在深圳投资居住的港商孙某有,受一位朋友之托,从香港携带一包包装严密完好的“礼物”过关来到广州某大酒店,准备遵嘱送交给那位朋友的朋友,可当孙某有到达指定地点后,左等右等,一直没等到前来收取“礼物”的朋友,却等到了一大批警察迎面扑来。

  港商孙某有当场被以涉嫌携带毒品逮捕。而他帮朋友代送的“礼物”在现场被查验证实为毒品!

  不由分说地,在现场的警察们立即收缴了那包“礼物”,将港商孙某有押回某某市公安局进行审讯,有意指控孙某有涉嫌贩毒,罪名为“集团贩毒”。不料,孙某有完全否认自己参与贩毒行为,坚称自己只是受朋友之托代送礼物给他人!

  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犯罪口供,公安刑侦人员又未能当场抓获接收毒品的“下家”犯罪嫌疑人,两地法治分隔,公安刑侦人员更一时无法到香港抓捕发货的“上游”犯罪嫌疑人归案……抓捕孙某有现场得到的那包“礼物”——毒品,成了孤证,警方只好先把孙某有羁押在深圳看守所。

  孙某有是否涉毒?如何查证?这些问题让公安刑侦人员非常头痛。

  当时,香港和内地两方面法治条件大有不同,要想涉港追捕犯罪嫌疑人,查证案情真相,还是很困难的。

  在这种缺乏大量且强有力证据证明孙某有参与贩毒集团活动的情况下,看着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孙某有,公安侦查机关感到相当被动和尴尬,但又不甘心就这么放走好不容易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和毒品证据……

  2002年3月30日,香港商人孙某有的妻子李某华,急匆匆地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慕名求助,聘请汪腾锋律师团队们作为她那涉嫌“集团贩毒”的丈夫孙某有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了李某华的委托后,我携同助手立即展开了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和向公安侦查人员了解案情的工作,经过短暂紧凑的调查了解,当得知深圳警方仅仅只是掌握着当场抓获了后经验证一公斤毒品赃物的客观事实,以及某个境外香港涉嫌犯毒集团成员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有之间有通话联系的线索,除此而外,并无其他可以确证孙某有明知那包礼物是毒品却还携带入境、涉嫌参与贩卖毒品的任何有效证据(包括人证、视听等证据)。

  于是,我方律师初步判定涉案嫌疑人孙某有“犯毒”的证据并不确凿,公安机关获取的孙某有贩毒证据根本不够充分有力,十分单薄,不足以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孙某有犯有“集团贩毒罪”。

  由此,我方律师判断,深圳警方对孙某有的拘留羁押是会受到法律期限约束的,律师必须尽快迫使深圳警方无罪释放孙某有,不能让警方毫无顾忌地超期拘留羁押孙某有,从而以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获得不利于孙某有的口供证据。

  出于这样的考虑,我方律师果断坚定地认为港商孙某有确实不知“礼物”是毒品的真相,而只是代人转送礼物,应属无罪。并因此,我方律师果断地于2002年4月中旬向深圳警方制发了一份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涉案证据孤证不足、长期羁押涉嫌违法侵权、强烈要求依法立即释放孙某有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进行密集的口头交涉催促。

  对我方律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要求无罪释放港商孙某有的意见,深圳警方起初并不甘于接受。然而,面对既无“上游”犯罪嫌疑人证、又无下游贩毒同伙人证、更无其他旁证、如此人证书证等证据均欠缺的被动局面,他们无从反驳我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所表达的意见。并且,律师在当面递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还当面进行了严正交涉。公安机关在律师的紧密催逼下没有怠慢,刑侦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立即对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后,深圳警方终于同意律师的意见,无罪释放了孙某有。

  很快,差点背上“集团贩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在其家属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就被无罪释放回家了。至此,本案获得了圆满解决。

  辩护艺术:

  作为贩毒集团犯罪嫌疑人孙某有的辩护律师,在处理本案时,高效运用法律智慧恰当把握分寸,有效跟进案件进程,及时交涉辩护,借用了兵法三十六计中的第二十九计之“树上开花”,产生明显成效。

  “树上开花”之计在军事应用上,是指当己方的力量薄弱、处于劣势的时候,要隐瞒自己的虚弱,借别人的势力或某种因素,使自己看起来强大,以此虚张声势,震慑对手……

  也就是说,在任何博弈中,都要善于借助各种因素来为自己壮大声势,让对手摸不清真相,以便能出奇致胜,颇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味道。因此,兵法上的“树上开花”之计属于第五套“并战计”,被作为一种制造声势以慑服敌方的计谋来使用。

  在本案中,贩毒集团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对自己所携带的“礼物”是“毒品”这一实情,心里到底知不知情,我方律师无法知悉,更无法揣测,但深圳警方却是当场抓获了孙某有并缴获其携带了巨量毒品的,这对孙某有脱罪非常不利。

  好在,不知是打草惊蛇了,还是情报不够准,某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未能当场抓获接货的“下游”犯罪嫌疑人,更一时无法抓捕“上游”发货的香港嫌罪嫌疑人归案……

  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坚称自己对所携带的一包包东西居然是毒品毫不知情——他是受一个朋友之托帮忙把这些“礼物”带给其住在广州大酒店的朋友的……

  深圳警方侦查得知,孙某有履历清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

  鉴于深圳警方没能及时找到更多的人证、物证,坐实孙某有是贩毒团伙成员,辛苦了多日的刑警们只好先把孙某有带回公安机关反复审讯,但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始终不承认自己贩毒,再三强调自己只是帮帮人带“礼物”……公安机关没有口供,证据单薄,检察机关无法立案并接手指控,只好先把孙某有羁押在深圳看守所。

  我方律师接受了孙某有的妻子李女士聘请为其丈夫辩护,接受委托后,两次会见被羁押的孙某有,详细地了解案情,当我们得知深圳警方虽然是人赃并获却没有抓到其他贩毒嫌疑人后,我们便在“孙某有无罪”这棵树上粘上了“孤证”、“疑罪”和“非法羁押”等纸花,壮大声势、信心增强,汪腾锋团队律师们坚信并坚称,委托人孙某有是上了朋友的当,对自己所携带的毒品一无所知,嫌犯既无辜也无罪!

  这一“树上开花”之策,大大地影响、震撼了公安、检察机关,使他们有所顾忌,不便轻易把孙某有进行超期羁押,以获取充足时间再去慢慢搜集证据或拖延时间再去等待机会破案……

  我方律师判断深圳警方以当时的证据对孙某有进行拘留羁押,必然会受到法律期限的约束,于是就以最快的速度向深圳警方制发了《法律意见书》,指出深圳警方仅凭一包毒品的“孤证”就对孙某有羁押多日,涉嫌违法!以此造成声势、影响对手,果然奏效。

  无奈,苦于一时缺乏证据的深圳警方面临被动尴尬的局面。所以,在收到汪腾锋律师团队方措词严明、法理有力的《法律意见书》当日,深圳警方就高度重视,反复紧急商讨后立即作出同意放人的决定。

  以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来看,当时深圳警方顺应我方律师所发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将孙某有无罪释放,实属明智之举。

  深圳警方在十年前都没有坚持僵化、错误的执法思维,也没有一门心思追求破大案立大功、超期羁押有携毒之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这实属难得,值得称道!当然,这也成就了我方律师运用的“树上开花”之计。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最精彩的地方就在于,果断、快速地向深圳警方提交了措辞简洁而又坚定的《法律意见书》。

  在面对我方当事人涉嫌 “集团犯罪”,而且是贩卖毒品这种特别重大的罪行;加之,案件重大到直接由市级公安机关侦查办理之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直面犯罪嫌疑人和警方办案人员,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案情,审时度势地对案件予以准确判断,抓住本案既然是牵涉香港居民的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侦查羁押都涉及到司法管辖权的不便,而且经我方律师初步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已明确获悉,这位香港籍的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反复强调自己完全不知所携带的朋友的礼物是“毒品”……

  在这些有利条件和情况下,我方律师感觉,警方当场抓住了孙某有及其所携带的物品是1公斤毒品,也只能成为“孤证”,难以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据此,我方律师果断、大胆地决定,在公安刑侦人员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集团犯毒”证据缺乏充分有力的效力情况下,我方律师可以坚持认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有确属主观不知情,公安机关缺乏必要证据,不可违法长期拘留羁押,必须尽快释放我方的当事人孙某有。

  正是源于这一决定,我方律师及时地制发了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书》向相关公安部门陈明法律规定,严肃而且大胆地指出公安刑侦人员如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仅凭主观怀疑,坚持继续羁押所谓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势必涉嫌执法违法……我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给办案警方施加了强大的法律压力,迫使某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面对仅有1公斤毒品赃物的“孤证”、相关证据严重不足的被动情况下,为避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超期侦查非法羁押仍难寻定罪证据的尴尬结局,最终同意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孙某有。

  港商孙某有涉嫌“集团贩毒罪案”,几乎已经面临被判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重刑,将在牢狱中度过可悲的一生,却最终得以被无罪释放结案,这不能不说是诉讼艺术结合兵法智慧而创造的奇迹。

  面对孙某有的幸运,相信没有人不感慨那位香港老人黄某的不幸遭遇。

  结案启示:

  香港商人孙某有涉嫌“集团贩毒罪”案,从接案到结案,前后只有大约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如今看似潇洒简单,其实当初当事人的感受却绝非现在说起来的那么轻松容易。

  本案的圆满结案,无疑得益于艺术性诉讼或曰博弈手法的及时恰当运用,和对处理案件时机的准确把握。

  在本案的案发现场,是由深圳警方某刑侦机关实施抓捕的;本案初始就已被定性为特大集团贩毒案件;因为有人预先举报了本案,所以深圳警方某刑侦机关早已是把此案内定为重大案件去认真查办的。

  幸运的是,其一,某深圳警方某刑侦机关没有当场抓获“下游”的接货人,更没有事后抓获境外“上游”的香港发货人,仅有犯罪嫌疑人孙某有这一个涉嫌“送货人”。因此,身份不明,角色难定。显然,此案证据不足,这才成了律师及时抓住“战机”挽救孙某有无罪释放的“天赐良机”。

  假设孙某有运气没那么好,“上游”或“下游”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只抓到一个,这个案子的结局就另当别论了。

  再假设孙某有运气不好,请到的律师不善运用法律技艺,而是只会用常规的法律服务心态和辩护技法去应对处理,无外乎先循规蹈矩地认真研究案情,再按部就班地耐心等待警方的严审细问和案件定性,然后再亦步亦趋地跟随辩护。那么,犯罪嫌疑人孙某有非常可能早就会像上面提到的那个香港老人黄某一样,凶多吉少,“罪责”难逃了!

  此外,如果不是律师及时巧发《法律意见书》给深圳警方,如果我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不是精准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态度鲜明地指出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既违规又违法的事实,强烈表达要求公安机关应按“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执法,那么,公安刑侦机关自然就有足够的时间和充足的理由、自信深查细究案情,难保不会审出什么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口供”或“证据”来。到那时,即使超过法定期限羁押也难保警方不会将错就错地继续侦查下去,那样的话,孙某有涉嫌贩毒案难保哪一天不被“攻破”;也很难说某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不会最终侦破这起特大跨境集团贩毒案了。当然,更难说孙某有至今是不是会在牢狱中度日如年?!

  事情往往只是一瞬之间一步之差的区别。针对法律原则规定,充分运用好心理揣度,把握“生机”,促其被迫迁就,达成我方目的。

  艺术诉讼,智慧取胜。只能说,这位香港商人孙某有运气不错,他的妻子能及时幸运地请到汪腾锋律师团队的知明律师为他辩护!他只是在虚惊了一场后就无事回家了……

  孙某有涉嫌“集团贩毒案”至今已过去了十年,早已人身自由的孙氏夫妻多次前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看望律师,感谢律师……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境外旅游或在云贵川等地旅游时,人们千万不要随便受人之托帮别人捎带“礼物”或“货物”,以免遭遇孙某有或黄某这样“涉嫌贩毒”的麻烦,甚至不幸!

  附:孙某有贩毒案之相关资料

法律意见书

(2002)知明刑字第06号

  尊敬的某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本所接受孙某有及其妻的委托,指定汪腾锋律师为贵队正在办理的集团贩毒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有的辩护律师,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现就孙某有涉嫌集团贩毒罪名一事向贵支队制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律师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了解得知:孙某有的“涉嫌贩毒”仅是与所谓某犯罪嫌疑人有过电话联系而已。且目前事实表明孙某有既没有贩毒主观意思,更没有具体的明知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孙某有对所指控的“涉嫌贩毒”根本不知情。

  据此,本律师认为在缺乏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贵队目前对孙某有采取刑拘措施似属不当,继续拘押涉嫌违法!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原则,为了做到不枉不纵,我们建议贵队对孙某有立即予以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暂时准予取保候审。

  上述意见,敬请重视采纳!谢谢!

  致礼!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腾锋

2002年4月16日

释放证明书

(副页)

  兹有孙某有,男,42岁,原住布吉镇中心广场名堡苑XXXXXXX,于2002年3月28日被逮捕拘留,经深圳市XXX决定,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2002年4月25日

  注意事项:

  持证人必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过期无效。本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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