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版】祝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我们表示热烈祝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 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 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 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 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 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在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知明律师决心和盐田街道干部群众一道, 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使宪法得到一体遵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
3、深入开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群 策群力谋发展,同心同德开新局。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万众一心,锐意进取,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第2版】人民调解法亮点解读
编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 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规 范化的发展轨道。人民调解法的制订和施行必将有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顺利发展,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 用。为了帮助群众理解和用好这部法律,我们再次编辑了《人民调解法亮点解读》供大家学习。
亮点一: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据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其中,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67.4万个,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万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万个,形成了遍布全国城乡厂矿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的主要形式。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人民 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 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这一法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二: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 律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亮点三: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人民调解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 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亮点五: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调解人员298人,占调解人员总数的60.3%。
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法律对人民调解员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 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 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三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四是规定了因从事人民调 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五是在人民调解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 和优待。
亮点六: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人民调解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以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
二是规定了调解员的选择和调解的方法步骤。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
【第3版(上)】人民调解法小知识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优良传统,因其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和处世方式,为传统儒家思想“息诉止讼”的 社会治理理念所推崇,从而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华大地,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 之花”。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成的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上世纪20 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长足发展。1954年3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 通则》,明确了人民调解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和工作方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人民调解制度。1982年,人民调解 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989年, 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专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 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调解工作均有明确规定。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其中村(居)调委会67.4万个,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7.9万个,乡镇(街道)调委会4.2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2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的立体多层次、平面宽领域、社会全覆盖。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件,调解成功2795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 的自杀10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8起, 防止群体性上访16.6起。其中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经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在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