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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读18大四中全会:浅谈审执分离改革
学者解读18大四中全会:浅谈审执分离改革

  【提示】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受访学者认为可将执行权剥离法院

  审执分离,原义是法院内部将审判与执行分开,审判员负责审判,执行员负责执行。目前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

  近些年,司法执行工作饱受诟病,“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的痼疾。最高法院曾概括司法执行五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虽然法院内部有立案审判执行的分权制约,但司法不公现象仍有发生。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决定和裁量权力较大,法院执行庭法官腐败现象多发。

  执行是行政性质的工作,负责执行的多是基层法院。相关人士透露,法院在对执行难亦有抱怨和不满,认为执行工作对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负面影响。“最高法院曾提议把执行权剥离,但最后不了了之。”有多位学者表示:“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可能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去,交由其他部门来主管;或者是单独设立专门的执行机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杭平认为,审执分离可能会要求《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因为现在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很多规定比较简陋,很多地方也不够完善。《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也是很值得期待的。”

  但审执分离能否对“执行难”起到“药到病除”之效,多位学者认为仍需观察。“因为在执行过程中会引发其他诉讼问题”。民事诉讼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审执分离须慎重。如果在执行机构未被剥离出去之前,被执行人因异议而提起诉讼时,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剥离之后,法院和之后的执行机关怎么沟通,值得思考。

  张卫平认为,必须考虑改革的成本。如果真正剥离,法院的执行人员和房产等都要做很大调整,法院是获益者,现有执法人员愿不愿意走出法院还不清楚。“试点不是未来大的趋势,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办法。”张卫平认为,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有关方面没有真正尊重法律,导致法律的实施没有权威性。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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