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查封后如何做?购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后,支付全款后,且办理过户之前,如果出现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应先查明被查封的案件情况,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有两种法律救济途径:
1、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此处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往往是房屋财产本身不涉及案件,是因为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因作为被执行人,导致其名下的房产被查封,进而损害到实际买房人的利益。
买房人针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自己是所查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1)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买房人可以以实际权利人对抗查封的实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也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