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辩护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更为充分地刑事辩护职能。
1、刑事辩护中律师介入时间上的提前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参加刑事诉讼,才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工作。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进一步完善了委托辩护律师的程序。由此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改为辩护人,律师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
2、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主要是保障了律师能够参与案件的程度,保障律师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权利十分有限,会见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和陪同,而且一般而言侦查阶段只允许会见一次,没有调查权,没有反应和提交辩护意见的权利。而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享有会见权、调查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取保申请权及申诉、控告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