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如何申请法院确认?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申请确认的,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下面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合伙财产存在合伙经营性财产和合伙共有性财产两种情形;共有性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经营的积累;在确认合伙共有财产时,不得仅以登记”作为唯一的确权根据,而是应当查明物权的原因行为来进行正确界别。合伙共有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作按份共有认定,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或法定情形下才可作共同共有性质的认定。
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如何申请法院确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申请确认的,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协议作为合伙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在确认合伙共有财产权的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合伙人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可见,合伙协议可以有效地对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及性质进行事先设定。合伙人对于其出资财产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推定其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这也与合伙企业的组织经营特点相适应。
当然,如果合伙人出资财产为不动产,则该出资财产构成合伙共有财产权应当遵循变更登记规则,否则在物权变动行为与物权原因行为独立的情况下,仅有出资协议这一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无登记”这一物权变动行为,则难以确认构成合伙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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