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时,需要通过严密的工程设计和计算,发包人需要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的风险,或赔偿对自身的过失给承包方导致的损失,承包方也不能随意的变更工程,损害对方利益。那么,一旦发生工程变更造成的损失要怎么索赔?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工程变更造成的损失要怎么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的正常现象。它包括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情形,也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1、因发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承包方可以索赔
发包人如果在没有与承包方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程计划,或者未提供工程所需的条件,因此导致承包方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的损失,发包人应对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承包方可以对合理的工程费用索赔
承包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即使没与发包方商量,也可以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进行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改变工程基线、位置等事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部分的内容属于发包方应承担的费用,承包方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发包方索赔。
3、因承包方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发包人可以索赔
(1)承包方如果不是基于工程的需要而自作主张变更工程内容的,或恶意扩大发包人损失的,则因其违反双方约定的事项或欺骗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甚至还可以主张因承包方单方面的工程变更导致建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
(2)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发包人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工期而违法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的要求,虽然发包方有过错,但承包方对于工程质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包方可以依法拒绝施工,甚至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承包方依照发包方不合理的要求继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因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和补偿法律含义不同。赔偿不等于补偿。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等,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而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了利益损害,从公平原则出发而给予的补偿。补偿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并以合理为必要条件。工程索赔既包括补偿,也包括赔偿。
工程索赔不能办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实际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虽然索赔也要进行现场核定,但它要求取得有效的证据及完整的证明性资料,它要求详细阐述索赔事项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它要求按索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应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应答复承包人。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适用索赔程序,但它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提前竣工(赶工)费适用索赔程序。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适用索赔程序。误期赔偿费是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提前竣工(赶工)费和误期赔偿费,虽然两者都涉及合同工程时间的改变,都以合同价款调整为目的,都是赔偿,但是它们的费用性质与工程变更有所不同,它们是对非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所引起的实际损失的赔偿。
从广义上说,索赔包括保险索赔和工程索赔。保险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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