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中也新增了关于《婚姻法》的条例:“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草案)》中婚姻家庭篇中,关于“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实原先《婚姻法》中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里,就有指到“分居满2年”一说。也就是说,从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时,法院可以因此构成判离的因素。但在《民法典(草案)》中的“分居满一年”则另附有其他基础条件的,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才可施行。
在这里,要注意不要将两条规定混淆在一起哦!对于这一规定,专家则认为,或许能够破解部分司法实务中的离婚难问题,即当事人为离婚反复起诉的情况。
案例:
近8旬老人三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76岁的黄先生在四年时间里,曾三次起诉离婚,三次均被法院驳回。
夫妻俩均系再婚,妻子廖女士比黄先生小16岁。妻子曾提及,两人都是老年活动项目的爱好者和队员,经他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结婚,并举办了婚礼。黄先生第三次起诉离婚时,距离他第二次起诉被驳回,不过半年。他在起诉书中说,“我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我年事已高,希望能有个安静祥和的晚年。”
妻子廖女士始终不同意离婚。她答辩称,两人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丈夫起诉离婚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了将两人居住的房子留给他和前妻的女儿,因为这是男方单位早年分下的房产。法院查明,两位老人虽同住一房,但的确“分室而居”。但对于分居原因双方却各执一词,黄先生认为妻子不肯离婚是为了房产,房间内已打隔断,两人各自生活;而妻子则反驳称,因丈夫睡觉打鼾,自己有慢性病为保证睡眠才分室而居,这在老年人中很普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黄先生和廖女士缔结婚姻至今十年,具备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于晚年组建家庭,亦应相守相伴,珍惜并维系完整的家庭关系。根据黄先生所述情形,法院认为,目前并不存在根本性影响夫妻感情的矛盾,且双方于庭外亦共同会友聚餐合影,无法推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双方年事已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慢性病,更需要伴侣的陪伴和照顾,女方愿意挽救婚姻、维护家庭,应给予机会。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这个案件中,当事人被驳回离婚后,半年后又再次起诉,甚至出现反复起诉的情况。此外,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恶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是当感情存在争议时,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是很难定性的。
虽然“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但在老年人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单纯以分居判断老人感情破裂,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在现实中,老年人大多存在睡眠、身体等问题,在一套房屋中分室而居的情况比较普通。另外,老年人的婚姻多是陪伴作用,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存在重婚、家暴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时,法官往往会从老年人实际生活情况判断,尽量维持婚姻关系,避免判决离婚后,导致一方老无可依。
其实早在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写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而此次在《民法典(草案)》新增项中,就将该条意见中的“可判决离婚”变更为“应当判决离婚。”从“可”变为“应当”这无疑意味着后者必须适用,这对于很多悬而未决的案件更是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就可以解决多数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不过,在客观情况下,什么情况可定性为“分居”,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因为自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以后,近二十年来“分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在这里也希望最高法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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