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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生活问题为由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以性生活问题为由离婚法院会支持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一般夫妻在婚后就可以合法进行性生活,这也可以说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一种义务吧。而要是长期没有性生活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夫妻之间出问题,从而走上离婚的道路。夫妻没有性生活的原因很多,不是直接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相关介绍。

  以性生活问题为由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其实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夫妻之间长期没有性生活并不是必然导致离婚,此时需要证明因为没有性生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才会作出离婚判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相关案例:

  2010年10月,黄先生与林女士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2月,二人举办婚礼。新婚之夜,林女士想要与黄先生过夫妻生活,但遭到了黄先生的婉言拒绝。不过,林女士对此并没有太在意。然而,林女士相继多次提出想要与黄先生过夫妻生活的想法,均遭到拒绝。后来,林女士才偶然发现,自己的丈夫黄先生没有性能力。在这样相处了两年多后,林女士感觉夫妻感情即使再好,没有性生活的婚姻也是不完整的,很难一直这样维持下去。

  2013年3月,林女士向黄先生提出离婚但被黄先生拒绝。随后在2013年5月,林女士以双方不能发生性关系,婚姻不完整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黄先生则认为,双方虽无性生活但是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感情良好,但是不能进行夫妻性生活的问题导致婚姻一方的林女士无法忍受,那么,感情良好的婚姻可否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本案中的原因离婚呢?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本案的林某和林女士显然婚姻感情较好,双方能够和睦相处,不属于法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原则上,除去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只有能够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并不一定只有这些理由才能使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和列举,具体包括13种,其中,第一条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也就是说,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可以认定的话,也是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因此,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属疾病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性无能的情形,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以性生活问题为由离婚法院会支持吗?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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