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赠送的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可以向赠与人请求赔偿吗?
案件回顾
杨某某与孙某相识多年,孙某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帮助杨某某照顾家中宠物。为表示感谢,杨某某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孙某以表感谢。孙某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孙某便将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品牌的茶叶中添加了色素。孙某遂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检测费10000元。对此,杨某某表示,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
法院审理认为,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杨某某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孙某,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杨某某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孙某,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孙某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杨某某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知明律师提示
广东知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朋友之间基于情谊关系赠送礼物,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利他性等特点。法院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礼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收礼一方造成损害,则收礼一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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