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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该如何维权?

  “我们小区绿化率不够、配套小学没建、承诺的公共活动空间也没有了……”交房后就是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开发商最初的承诺,售楼广告上的宣传变成了一席空话,那么购房者该怎么办?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该如何维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原告廖某杰与被告慧某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慧某佳小区一处房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原告称购房前被告宣传房屋是一梯一户,交房后实际房屋为两梯两户,房内多处需要修补改造,实际房屋与宣传不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已付房款首付、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协助其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被告认为,未如期交付房屋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案涉房屋自始至终都是两梯两户设计,原告也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代表原告已经知晓房屋设计构造,被告从未将一梯一户作为卖点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宣传。原告所说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事项,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原告亦无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案涉房地产项目前期宣传彩页、原告亲属与被告处某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在前期宣传过程中,确曾将相关户型宣传为一梯一户,样板间亦按照一梯一户设计,原告本意也是购买一梯一户户型房屋,但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并非一梯一户,且存在电源插座漏水浸泡地板、窗框边缘不整齐等质量问题的事实。

  第二,虽然原告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但该附件中并未对房屋户型等信息作出文字性的具体说明。结合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为制式合同,购房人一般缺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性知识,难以通过房屋平面图直接看懂房屋的具体状况,普遍按照出售方的要求签名捺印等客观事实,应认为仅凭该签名捺印,不足以证实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自己购买的并非一梯一户房屋,亦不足以证实原告变更了自身的意思表示。

  第三,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宣传资料/公示文件/样板区”第1款中约定,被告以口头、宣传单张等形式表达和提供的信息,仅供原告参考,均不构成要约,如后期发生变化,不再另行通知。虽然原告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但该条款从性质上属限制或免除被告责任且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被告应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应认为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延期交房问题,经查,延期交房确因突发疫情影响案涉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度所导致,在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扣除顺延期间后最终交房时间并未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原告该项主张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廖某杰与被告慧某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慧某佳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廖某杰办理案涉房屋的解除网签手续,同时返还原告廖某杰已付案涉房屋购房首付款、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以及赔偿原告廖某杰案涉房屋按揭贷款产生的利息。

  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该如何维权?

  对于售楼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购房者应当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策略:一方面,对于一般性描述,开发商可不受约束。即如果开发商对自己所开发楼盘的广告,进行的是一般性的描述,并且该描述的内容较为抽象且不直接作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该广告不包含价格确定的因素等,只要该广告的内容未经双方确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无法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

  另一方面,若开发商所作售楼广告具体而明确,如标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楼房的结构以及朝向等。由于该描述直接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及房地产的价格,因此,此类广告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论该广告双方是否约定将之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买卖双方就广告所涉及的房地产建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即受该广告内容的约束,一旦实际情况与广告内容不符,则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除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虽有相关规定的保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最好还是要求将广告中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同时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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