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时,得到的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败诉的结果。那么,起诉离婚败诉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不离?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起诉离婚败诉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不离?
法院判决不离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一方又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原告之所以败诉,主要是:
一、原告起诉离婚,夫妻之间确实没有大的矛盾,感情上只是发生一些摩擦,如一方偶尔有打牌、喝酒、晚归等情况;有婆媳矛盾等因素。
二、原告没有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材料。原告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因大多数当事人文化水平所限,几乎没有收集这类证据的意识。而这类案件的知情人大多是邻居,往往怕牵涉到他家家庭矛盾而拒绝出庭作证。
三、在没有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原、被告就家庭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往往无法调和;就小孩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法院通过调解也很难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在起诉时应围绕感情破裂的情形举证,要清楚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表现在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姘居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者拒绝抚养、赡养、照顾,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这方面的取证主要来自邻里相亲的证言和 受家庭暴力、虐待时的报警记录及处理结果。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尼?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而当事人往往有这样一种误解:分居二年法院即应判决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如第一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经行判离。 五、根据婚姻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也还有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等
当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双方愿意调解离婚的调解离婚。对那些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要及时依法解除,防止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家庭暴力、自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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