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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由重新提起诉讼?

  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由重新提起诉讼?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在起诉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阐述。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由重新提起诉讼?

  1、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2、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相关案件:

  胡某华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宋某末借款,借款到期后胡某华未归还款,宋某末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0年1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华返还借款。审理期间,宋某末称已经与胡某华达成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撤诉半年后,宋某末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华返还借款。

  【分歧】

  对于本案中,宋某末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存在以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宋某末已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又撤诉,对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宋某末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评析】

  首先,从理论上看,撤诉本身只能引起本次诉讼的终结,并不能消灭诉权。所以,当事人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可知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对宋某末的重新起诉,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后,本案法院第二次受理原告起诉没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因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进行过实体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得再对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本案法院第一次受理并未对本案实体性问题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宋某末基于同一事由撤诉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由重新提起诉讼?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总之,撤诉后是可以再次进行起诉的,当然有特殊的情况,法律中有特殊的规定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内容。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都各有不同。要是在诉讼中,遇到其他复杂问题,最好找广东知明律师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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