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家小区一楼的公共面积被一楼住户私自“圈地”,一楼住户称他们买房时候给了不少好处费以取得开发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让他们使用一楼公共绿地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回复他们没有执法权,一直拖着怎么办?”那么,小区住户私自圈地盖房子违法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小区住户私自圈地盖房子违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该条条款明确住宅共有部分之界定,该业主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行拆除违章建筑?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业主违规搭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物业公司应尽到劝阻管理义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执法的主体不应是小区物业,而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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