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公司强行回购员工的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强行回购员工的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已经行权完毕并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其离职后的股权转让是个很大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纠纷,很多非上市公司设置员工离职强制转让和回购条款,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股权回购的方式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公司强行回购员工的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强行回收公司股权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

  不管是“员工股东”,还是依法花钱认购取得股权的股东,股权都是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况且公司法已经明文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即使存在例外情形,也明确规定,是股东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主动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因此,公司通过公司决议等方式强行回购股东股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追回股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强制”回购股权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给予员工、高管股权奖励时,都会约定离职时必须退股。因此,一旦员工离职而又没有与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强制回购员工的股权。因为该强制退股行为,是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事先约定离职退股事宜的,员工离职,公司无权强制回购股权,否则员工同样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事实上,公司股权涉及的金额、收益,往往都会很大,要是不想公司强制回收股权或强制低价回收股权的,可以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由律师分析案情后,根据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决定是否到法院诉讼。

  公司强行回购员工的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其他新闻
  •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主拒绝垫付医药费的情况屡见不鲜。受害者往往面临治疗费用高昂、责任方推诿的双重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05-16 11:54:36
  • 在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先行垫付医疗费、修车费等费用后,如何合法、高效地追回款项?本文结合《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梳理...
    2025-05-16 11:41:32
  • 在人身损害赔偿场景中,签署书面协议是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一份规范的赔偿协议,既能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又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本文结合《民法典...
    2025-05-16 11:41:06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在线咨询
刑事律师
民事律师
行政诉讼
金融证券
违法犯罪
国际仲裁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