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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么算?

  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么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2017年3月2日,周华舜(化名)向杨彬(化名)借款20万元,周华舜向杨彬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月息1.5分,按月支付。还款期限:2018年3月2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3月2日前偿还10万元,周某在保证人处签名。由于周华舜未按时偿还借款,杨彬于201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华舜和周某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周某辩称只对第二期借款1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么算?

  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还是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周某只需对最后一期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债务合同。债务分期履行,其在一定期限内各期之债均是独立的,在担保约定不明时,亦因其从属性应是对每期债务的担保。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周某应对全部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分期履行并不影响债务的整体性,作为从债务的担保之债亦有不可分性。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与债务分别履行具有不同含义,尽管债务分期履行,但并不影响该债务的整体性,分期履行只是债务履行方式之一,它们之间密不可分,不能从中割裂。这从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中可以得到验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非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因此,在分期履行的债务中,分别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破坏了债务的整体性,不具有可取性。

  对债务的担保,实际上对债务整体的担保,至于履行方式是一次性清偿还是分批履行,均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不能认为,担保只是对一期或几期债务产生法律效力,人为将担保的范围割裂开来,影响担保制度的有效适用。并且,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在某些情形,在债务尚在履行期的情况下,由于债务的分期履行导致部分债务“脱保”,显然不符合情理,也不利于债权的保护。

  另外,如果认为保证期间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那么债权人为不过保证期,将不得不将同一笔债务分别起诉,此举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因此,笔者认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债务期满之日更为合理。

  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周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起算点为2019年3月3日,杨彬于2019年7月向法院起诉,保证期间未过,周某应对全部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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