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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新婚姻法中,净身出户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那么,“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对于该类似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是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法院怎么判定“净身出户协议”的离婚诉讼?

  法院一般认为,如果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自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那么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对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属于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可以参照约定来处理的,但分割财产不得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原则。

  这里要注意的是,“净身出户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

  哪些“净身出户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1.夫妻一方是在被胁迫或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定的“净身出户协议”是无效的;

  2.协议中有限制对方婚姻自由的条款,如“不得离婚”、“提出离婚者净身出户”等字眼;

  3.协议中约定丧失抚养子女的归属权,如约定一方出轨则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

  净身出户具体案例:

  【案情】

  刘某与王某夫妇于婚[1]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刘某提出离婚,王某则提出刘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刘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净身出户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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