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求助广东知明律师:“律师,您好!我和妻子离婚时,已经在法院分割财产了,后来总是陆陆续续有人还给她钱,才知道她先把钱都借出去之后再要回来,像这种情况可以重新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要怎么算?”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婚内的对外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均分。如离婚协议上没有对该部分债权作处理,可请求再次分割。实操中一般给另一方补偿来解决。证据可以用借条、银行和转账记录等。那么,如果夫妻借出去的钱没收回来,离婚时那笔钱要怎么算?
夫妻借出去的钱没收回来,离婚时那笔钱要怎么算?
要看债权性质。
1、是夫妻共同出借,或一方出借另一方知情或同意的
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还是属于共同债权,一人一半。
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话,也可以由一方先支付折价款给另一方,然后确认为个人债权。
另外,因为涉及第三人,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处理。
2、夫妻一方出借,另一方不知情的
(1)用的是个人财产出借,那么和另一方无关,属于个人债权。
(2)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借,那么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侵权。可以主张赔偿一半的折价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并处理。最后变为个人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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