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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生效?

  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生效?广东知明律师指出,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财产分配一般认定无效。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是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之后生效,现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还在,离婚协议财产分配自然无效。

  案例:

  阿芳(化名)和阿杰(化名)2003年登记结婚,同年共同生育一子阿云。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协议离婚,2010年双方就离婚条件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将阿芳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阿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阿杰反悔,不同意去办理离婚登记。阿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阿杰不同意离婚,但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生效产生争议。

  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生效?

  关于阿芳与阿杰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问题。首先,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阿芳与阿杰均签订离婚协议书,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阿芳与阿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关于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阿芳与阿杰已经完成了财产分割,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该协议仍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阿杰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阿芳和阿杰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阿芳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案件小结: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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