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应当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确定股权效力并签订合同后进行,而且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进行。质押的效力。各质权人在签字时应事先了解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及风险。那么,股权质押应去哪里登记?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股权质押应去哪里登记?
相较于原《物权法》第103条,《民法典》第443条的主要修改有二:一是删除“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由此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427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是删除基金份额与股权的登记机构,仅明确登记设立的要件,不再强调登记主体,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而来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自2021年开始实施。
第2条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15条第1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目前实务操作中,以股权出质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权的股份公司以及退市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质押登记,在市场监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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