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那么,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要如何划分?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要如何划分?
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正常情况下,建筑工地的责任事故是连带责任,由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人员按照相关责任赔偿。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危险的,涉及到机器设备、安全设施、人员伤害等各方面的损失。因此,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也要严谨地走流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事故处理程序:保护现场-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出具事故处理报告(结案报告)。
广东知明律师补充: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前三种是与特定的工程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性质的依据,第四种为法规性依据,是具有很高权威性、约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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