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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违法吗?

  很多商家在经营时,都会推出诸如发放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各种类型的促销活动。其中个别商家所发放的卡片、宣传单上会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而且这样的“霸王条款”还涉嫌违法。那么,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违法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违法吗?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规定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深圳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凡入馆在册的幼儿所缴纳的一切费用一律不转不退”及“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当场进行检查教育,该培训机构当日便删掉了上述格式合同的内容,并一一通知消费者前来重新签订合同。次日,已与所有消费者重新签订了新的培训合同。根据上述违规行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机构作出罚款一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典型意义】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类用语是商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仅是霸王条款,也是违法的。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必须依法进行规制,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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