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蜀山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用高价“购买”在互联网企业平台上发布差评的用户信息,再通过用“好处费”的方式诱导此类用户删除差评信息,从商家处赚取差价,牟取暴利。接到案件线索后,蜀山公安分局在市局相关警种的支持下,迅速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经过缜密调查,专案组民警发现河南某科技公司是这一切的幕后黑手。
经查,该公司组织“业务员”在网上主动与有差评记录的商家联系,吹嘘可提供“代为删除差评”服务。商家有意向后,“业务员”便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做出差评用户的个人信息。获得用户信息后,该团伙便拨打用户电话,骚扰用户并许诺支付一定的“好处费”等诱导用户删除差评信息。
2022年2月24日,专案组在河南、安徽等地同时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扣押作案电脑20台、手机55部,查获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那么,有偿删差评犯法吗?有偿删差评构成什么罪?
一、经营“删差评”业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差评”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息”,经营“删差评”业务,就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符合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经营“删差评”业务可能会被以破坏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删差评的方式有多种,如果是通过和网络平台工作人员勾结等方式来操作删差评,那么可能仅是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如果行为人通过黑客手段,侵入平台评价系统进行删除、修改评价。此类非法侵入和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可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评价,此罪与非法经营罪属于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牵连犯在处断的时候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情况,如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罚重于非法经营罪,那么行为人会被以破坏性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就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侵入淘宝评价系统修改淘宝买家中差评的被告人李骏杰有期徒刑五年[(2014)杭滨刑初字第106号]。
最后,广东知明律师提醒:生活中,我们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随意丢弃包含关个人身份信息的物品或材料。接到能提供自己精准信息的陌生电话、邮件时,请提高警惕,可巧妙核实对方身份,千万不可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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