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的一张嘴辟谣的跑断腿,无论是为了好玩、起哄还是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造谣传谣者的行为都很可耻,也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依法打击,那么,网络上编造和散布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案例一:
2021年10月30日,网民郑某某(男,35岁,兰山区人)为博人眼球编造涉疫情不实信息,并发至公司群内,后群成员赵某某(女,46岁,兰山区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将该信息发至其他微信群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兰山警方依法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赵某某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1月16日,网民郭某某(男,22岁,泰安人,现住沂南县)在网上散布某化工厂发生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沂南警方依法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网络上编造和散布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涉案事实严重程度而定的,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是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是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的头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网络上编造和散布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