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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5岁男孩被遗弃在幼儿园——遗弃儿童多长时间算遗弃罪?

  7月10号讯,广西南宁一家幼儿园诉苦称,一名5岁的小朋友一直呆在幼儿园,父母全都不管不问,幼儿园老师负责孩子的生活,但长此以往也不是办法,孩子父亲说,做了亲子鉴定,孩子不是他的,所以他不管,而孩子的母亲至今没有露面。

  5岁的小睿在今年4月份入学,每天都是由父亲接送上下学,但是在7月7号这天放学后,小睿的父亲却没有来接孩子回家,幼儿园的老师也联系不上他的亲属,小睿只能在幼儿园中由老师照顾。

  小睿的父亲给孩子留了几套换洗的衣服和一部手机,幼儿园找不到孩子父亲后,曾去小睿父亲租住的出租房内查看,但是并没有找到小睿父亲,因为家庭破裂,现在孩子没人要,幼儿园只能报警求助。

  小睿的父亲曾说,他去做了亲子鉴定,小睿并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所以让幼儿园怎么处理都行,不用联系他,但一个5岁的小朋友,幼儿园也不可能安排他的未来,小睿的母亲从来都没有露过面,不知道是不是双方已经离婚。

  警方联系上了小睿的舅舅和外公,但是他们都不愿意接收小睿,而小睿的母亲一直联系不上,小睿的父亲也失踪了,5岁的孩子这么可怜,父母的问题可他是无辜的,小睿的父亲也是冤大头,替别人养了5年孩子,最终啥都没得到。

  孩子父亲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小睿父亲的行为,目前来看,还未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但如果小睿母亲拒不抚养小孩,有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遗弃罪,最重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

  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那么,遗弃儿童多长时间算遗弃罪?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因此只要有遗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范围,但这个罪属自诉范围。

  遗弃罪的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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