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涉诉案件在生效判决后,执行阶段因无财产可执行或者其他多种原因使得应当被执行的财产无法得到执行,进而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那么,公司申请破产后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能解除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公司申请破产后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能解除吗?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首先,我们明确,该条规定的中止执行程序,其目的是解除债务人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意味着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那么,注意两点:
1、企业法定代表人随着企业(单位)成为被执行人,也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对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并无直接影响。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申请,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宣告破产,在未宣告破产之前,企业仍存在退出破产程序的可能。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是会被(暂时)解除,为什么说暂时,因为此时企业仍存在退出破产清算的可能,而解除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但是限制消费措施并不影响破产进行,因此并无必要必须解除。
其次,来看限高令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所以,总结三种可以解除“限高”的情形就是:
1、被执行人提供有限担保的
2、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3、履行完毕的
而显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是解除限高的法定事由。
不仅大家对这个问题有困惑,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因公司未履行,一并被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自己的限高令,却未得到法院支持。
其中原因也就是以上所说的这几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何时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可以解除?
因为企业债务,连带被限制高消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这个群体不在少数。
对于,企业进入破产后,何时解除其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这一点法律也有解释: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也就是,如果被执行企业,已经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被执行人的执行就应当被终结。随之包括限高令在内的所有的执行措施都应当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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