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那么,在签订合同中押金有什么法律效果?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在签订合同中押金有什么法律效果?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
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对受押人而言,1、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若出押人欠缴费用,受押人可从押金中扣除抵充;不过,出押人无填补已扣押金的义务。2、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返还租赁物、承包物,或者已正当履行其职务的,受押人应当返还押金,或者返还已扣除损害赔偿后押金的余额。3、当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受押人就押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押金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利息,归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出押人而言,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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