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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一起卖淫嫖娼是聚众淫乱吗?

  聚众淫乱,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那么,多人一起卖淫嫖娼是聚众淫乱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多人一起卖淫嫖娼是聚众淫乱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精神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认定嫖娼需要哪些证据?

  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一般情况下,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搜集的证据需要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只有一方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是不能进行处罚的,单证不能定案。

  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其他证据则包括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安全套、卫生纸等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现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1、嫖娼案件的取证要点:

  (1)违法嫌疑人的笔录: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双方的口供要相互印证。

  (2)证人证言: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佐证。

  (3)现场勘查笔录:抓获卖淫嫖娼现行的,应制作现场笔录,包括提取安全套、性药品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现在都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对嫖娼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

  (4)性病、艾滋病检查结论: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5)物证、书证:安全套、卫生纸、性药品、账单、嫖资、转账记录等。

  (6)辨认笔录: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

  2、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1)将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卖淫、嫖娼的,可以通过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2)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询问、查证。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询问、查证,但询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询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3)对卖淫、嫖娼的人员进行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4)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决定处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且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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