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冲动型”离婚越来越多,有时候一时冲动离了婚,事后反应过来又追悔莫及,于是又申请复婚。此时,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将财产做好分割,现在复婚,财产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又复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
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需要看夫妻缔结婚约的时间来看。如果离婚时已经将上一段婚姻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那么复婚时该部分财产就已经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了,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一律都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1、此前离婚协议并未就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所以复婚之后仍然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2、倘若已经就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所有的一切都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举个例子,倘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离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那么复婚后该套房产就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如想要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该套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按照规定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借此,我们再来说说“假离婚”的事情。为了购买多余房产或者躲避其他相关政策,不少夫妻选择“假离婚”,但实际上,只要是签订了离议,由民政局认定生效,“假离婚”也会变成真离婚!所以,千万不要用“假离婚”去测试一个人的真心,在法律面前,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了就真的离婚了。
在这里不得不多提醒大家一句:在办理“假离婚”的时候记得保留好证据!这样,即便一方后悔,只要你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那么就能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
所以说,协议离婚得谨慎,尤其是“假离婚”,一旦签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复婚了也无法改变财产的性质。
相关案例:
肖某与钟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购买了深圳宝安的一套房产,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深圳宝安的房产归肖某所有,当时该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证,故约定钟某某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手续。离婚后,钟某某并未配合办理手续,房贷由肖某一个人偿还完毕。
2019年两人又复婚,复婚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深圳宝安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未领取房产证,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之后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夫妻关系紧张,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某、开发商配合将深圳宝安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钟某某则认为,复婚时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肖某个人所有,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是夫妻为了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而自愿选择的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制度,只能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选择,最终结果均是婚前或婚后财产要么归共同所有,要么归原权利人所有,故并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
而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等。本案复婚协议可以看出是对特别财产,即该房产权属的单独处分,并不涉及对夫妻财产制的选择。
另一方面,该房产经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归肖某个人所有,在复婚后对双方来说属于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二人第一次离婚后房产按揭贷款也是肖某个人偿还,故即使肖某在复婚时作出此房产归夫妻共有的承诺,也应认定是对个别财产的婚内赠与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复婚后,案涉房产并未过户至钟某某名下,且现在肖某明确要求将该房产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表明其不再履行赠与的承诺。因此钟某某不同意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判决后,钟某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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