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离婚后替对方代为清偿的债务可以追偿吗?如何追偿?

  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约定,约定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但其在债务到期后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可以追偿这笔钱吗?那么,离婚后替对方代为清偿的债务可以追偿吗?如何追偿?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离婚后替对方代为清偿的债务可以追偿吗?如何追偿?

  离婚后一方代对方偿还债务的,代还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相关款项。

  【相关案例】

  2020年3月9日,朱某与赵某自行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20000元的债务由赵某承担并于一年内还清。离婚后,赵某未按时偿还该笔欠款,经债权人多次催要,朱某于2020年11月代为偿还了该笔欠款,代为偿还后,赵某并未向朱某支付该笔代为偿还的欠款,故朱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院,向赵某追偿这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与赵某于2020年3月9日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约定20000元的债务由赵某一年内还清,后在债权人的催要下朱某代为偿还了该笔款项,赵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朱某代其清偿的款项支付给朱某。

  【广东知明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明确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偿还一方就应该严格遵守协议内容的约定,及时还清借款,若未按照约定还清的,另一方代为偿还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违约一方偿还代为清偿的款项。

  本文中心论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先来理解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

  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既然是共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创业需要发展家庭经济,通常由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债,并由经手人向债权人立下字据或借条,这是夫妻存续期间家事代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表面上是夫妻中一方个人经手的债务,实质上是用于家庭共同需要的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外举债的结果。当然,得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清偿。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上证据举证的难度及诉讼对象的固定性,债权人通常只起诉借据上的债务人。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夫方清偿债务。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受到人民法院支持。我们提醒读者,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 。

  司法实践中,由于单独起诉立据的债务人,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定力限制,人民法院只能对认定的夫妻中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对另一方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在一方无能力履行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为此建议,债权人如果把钱借给夫或妻中的一方是为了她们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在付钱时,最好夫妻双方均能在场并有其他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或者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

  这样做,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否认共有债务,法律规定由否认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债权人仍可免得在法庭上与其舌枪之战;对于夫妻另一方而言,有利于避免一方与债权人共同串通,实为个人债务,谎称为共同债务,由此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时,将损害其合法利益。

  离婚后替对方代为清偿的债务可以追偿吗?如何追偿?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其他新闻
  •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申请过程中材料与证据的准备往往成为关键难点。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为您梳理劳动仲裁所...
    2025-05-28 13:41:06
  • 在深圳,请律师撰写诉状的费用因案件类型、律师资历、服务内容等因素差异显著。根据公开信息及行业惯例,本文为您梳理费用标准、影响因素及谈判策...
    2025-05-23 11:30:08
  •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作出不立案决定往往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但这并非维权之路的终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通过多层...
    2025-05-23 11:26:33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在线咨询
刑事律师
民事律师
行政诉讼
金融证券
违法犯罪
国际仲裁
法律顾问
请您留言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13360083896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