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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效力要如何认定?

  证人证言的效力要如何认定?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认定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证人作证是只需证人对其目睹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不需要加入评价,在主观上应当考虑证人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以及其表达能力等;在客观上应当结合当时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证人证言的效力要如何认定?

  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认定一般都是围绕证人证言的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的。由于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和陈述都会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较为复杂。

  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6条侧重从证人自身个性角度为法院审查认定证人证言效力提供可操作性规范,强调审判人员认定证人证言时,可以结合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个性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证人的知识和经验

  证人的知识和经验直接影响着证人对事物的感知、陈述是否准确和可靠,尤其是涉及专业知识、非日常生活领域出现的案件中,对证人的特定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要求较高。在具体案件中,查明证人的知识和经验应当围绕待证事实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并以实际需要为限度,防止出现因要求不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未果而降低其证言的证明力。

  2、证人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识强的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也较高。因为法律意识强的证人能够更好地理解进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加可能如实作出证言。另外,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能力高低与其自身对该信息的了解程度关系密切,对同一专业信息,有无相应专业技能的证人在接受、记忆该信息和将来向法庭陈述该信息方面的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3、证人的智力状况。

  这是判断证人是否适格的标准之一,审判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特定案情的复杂程度、被证明对象对认识能力的要求程度,以及证人的认识、辨别、记忆、表达事物的能力等具体因素一并加以考虑,从而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形成内心确信。

  4、证人的品德。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品格证据,实践中对于证人的品德是否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也存在较大争议,所以这里的“品德”与品格证据有一定的区别。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仅只是将“品德”作为认定证人证言可参考的诸多因素中的一种,而非独立的证据方法,其作用只是辅助法官考量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尽管品德因素无法直接证明其证言的真假,但可以起到增强或削弱其证言证明力的作用。

  证人证言采信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人证言的效力要如何认定?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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