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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债不还可以向总公司追偿吗?

  分公司欠债不还可以向总公司追偿吗?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当然应当还。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一个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经营过程中欠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清偿。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分公司欠债不还可以向总公司追偿吗?

  首先,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我们需要明白,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债务先由分公司资产来清偿,当分公司不能完全清偿时,由总公司偿还剩下的债务。在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银行及担保人往往会经过一系列的授权和协议安排,企图将分公司打造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进而试图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在《公司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总公司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分公司盈利,总公司可以分得部分利润,但是如果分公司经营不善,总公司也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债务。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案例解析:

  本地甲公司与外地乙公司的分公司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2017年,双方对账时确认,截止当年6月,乙公司的分公司欠下甲公司货款1800余万元。同年,甲公司派人前去磋商追讨事宜,对方支付了50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当年9月至2019年底,分3期支付剩余的1700余万元。然而,涉事分公司未能如约还款,在甲公司的多次追要下,对方还款35万元后,便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这样一直拖到了2020 年 7月,双方对账再确认了欠款金额,对方以一套房产抵偿了300余万,之后再未还款。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其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属明显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即从违约时起甲公司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剩余欠款总额的利息。

  此外,涉事分公司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甲公司承担。

  故判决欠款的分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不足以支付时,由乙公司承担,并限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分公司欠债不还可以向总公司追偿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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