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对于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不了解,导致拿着票据也不知道找谁去拿钱,那么,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广东知明律师指出,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有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等。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四要件
要件一: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
要件二: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
要件三: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要件四: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持票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
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
票据追索权的追索对象:
1、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
3、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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