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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属于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了两家汽车美容维修店,分别罚款1000元。事件起因是这两家汽车美容店会员卡公告牌上的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涉嫌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合同条款,其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这些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常可见,例如洗衣店的条款“褪色、缩小,不负赔偿责任”,再如,会员卡的规则“卡内金额过期作废”等等。监管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责令汽车美容店店家删除上述内容,并处罚款。

  商家辩称,“我看到别的商家在优惠活动、会员卡规则中都有这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以为是常见表述,就也加上了。”

  那么,为什么说“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属于霸王条款?

  该条款违反了有关规定,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此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广东知明律师进一步介绍:

  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已经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依据本法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属于无效条款。

  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实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以上的几个法律法规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于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不合法!

  为什么说“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属于霸王条款?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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