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是汽车司机们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开车门不够小心,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那么,开门杀是否一定是全责?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不一定就是全责。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开门杀是否一定是全责?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乘客开门事故责任划分会有以下四种情况发生,具体表现为: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如果车辆停放在不宜开门的区域或者违反交通规则停放,比如路边禁止泊车和非机动车道等区域,车主有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因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行驶的时候,不按规定进行停车,进而因违法停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车主和车辆上的乘客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如果车辆没有停稳或尚未完全停稳,那么司机应当对车辆进行控制并保持充足距离以避免与正在下车或开门中的乘客产生碰撞。如果司机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或不够腾出空间给乘客,那么责任多数在司机身上。
因为车辆停稳并已熄火,则司机应当负起保持安全的责任;如果车辆还没有完全停稳或仍在运行,那么责任也有可能在司机身上。
第三种表现形式是如果车辆已停稳并且司机已经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比如打开提示灯、放置警告牌等,而乘客仍然通过不慎或疏忽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则责任多数在乘客身上。
因为乘客开门时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是在打开车门时未注意或者强行使劲打开车门等,那么乘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种表现形式是如果其他人主动干预影响到车门的关闭过程,那么在司机和乘客都已经安全的做到这一系列义务措施的时候,这个进行干预的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责任,与司机和乘客没有关系。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开门杀不一定是全责,事故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开门杀”事故缘何“刹”不住?
“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往往是驾驶员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所致,造成后方非机动车驾驶人严重伤亡的,也与其车速过快、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一定关系。说到防范“开门杀”,有人建议采用“荷式开门法”,并称“荷式开门法”是防范“开门杀”的有效手段。所谓“荷式开门法”,就是司乘人员开车门时使用距车门较远的手开门,坐在左侧的人用右手开车门,坐在右侧的人用左手开车门。这样就会强迫自己有一个转体动作,方便更好观察后方情况。
既然采用“荷式开门法”可以有效防范“开门杀”,而且据报道,建议采用“荷式开门法”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开门杀”事故怎么还时有发生?有关各方必须反思。
既然采用“荷式开门法”可以有效防范“开门杀”,各方交通参与者应自觉用起来,且变“要我用”为“我要用”,养成规范停车、开门的习惯。除驾驶人外,车上其他乘客下车时,都必须从右侧下车,而机动车驾驶人要注意提醒乘客,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交警部门要强化宣传监管“督促用”。唯有驾驶人、乘客和交警共同“留神”、自觉严格守规矩,才能有效防范“开门杀”。
开门杀是否一定是全责?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