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那么,行政诉讼能随便撤诉吗?撤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行政诉讼能随便撤诉吗?撤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取了比较严格的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法院也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法院裁定驳回。
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是不允许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
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一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这类情形属于例外的情形。
总之,在我国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再进行起诉的。所以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
行政诉讼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撤诉:
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
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
3.原告申请撤诉的成立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经审査,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和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的撤诉申请,应裁定准许,否则,裁定不许撤诉而对案件继续审理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和解结案?
1、行政诉讼可以和解结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同意的,可以和解结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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