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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及按撤诉处理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一个案件中,原告可以进行诉讼,还可以撤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那么,撤诉及按撤诉处理有什么法律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撤诉及按撤诉处理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一项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2008年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虽然这个问题早有规定,但早期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如果起诉材料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但近几年的案例看,提起诉讼即中断诉讼时效的观点成为主流观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申727号案件中认为“三一重装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西安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即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无论三一重装公司是否撤诉,均不影响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对诉权的影响

  一审中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视为从未起诉。撤诉/按撤诉处理仅仅是在程序上予以终结,法院对所诉争议并未作实质性处理,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就相关争议仍可以再次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审和再审中原告撤诉的,就相关争议能否再起诉,需要从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几方面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部分全部由原告承担;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交纳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法院决定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无论承担的标准如何,都应该由原告承担。

  四、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影响

  原告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表现,但是如果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撤诉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反诉案件继续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另外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经过对撤诉相关规定的梳理发现撤诉并不是随意行使的权利,不同程序、不同时间节点撤诉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撤诉时间点。

  撤诉了是不是就结案了?

  撤诉不等于结案。只要是法院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但对问题也要辩证的看待。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是要求。

  法院执行已结案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被执行人自搭兆动履行完毕的;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完毕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时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未来也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终结执行的。一般情况下,一起民事案件只要达成判决、调节、撤诉等三个民事诉讼结案条件中的任何一项,这起案件就是可以结案的了。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当庭上诉。首先,拒绝签字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当事人不签字不会影响法院判决的效力。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原告依法撤回起诉,但是撤诉由有几种分类,如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撤回起诉,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撤诉等,撤诉后,该民事诉讼也达成结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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