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星空摄影师戴建峰(@Jeff的星空之旅)发文称:“今天收到了视觉中国打来的电话,说我的公众号侵权使用了他们173张照片,还要赔偿他们8万多元!而当我打开内容一看,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竟然是我自己拍摄的作品。”摄影师表示,视觉中国发过来的173张照片,是他这十几年陆陆续续拍的,有些曾发表在自己的公众号和微博上,但社交平台上的作品是带有水印的且非高清图。此前,他的一些作品也曾和国外图库网站有过合作,但他从未和视觉中国进行合作,也没上传照片到视觉中国的图库。
那么,自己的作品被“视觉中国”告侵权还索赔8万?视觉中国和摄影师究竟谁才是侵权者?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如果按照摄影师所披露的信息,Getty Images图片公司无权将授权图片进行转授权,那么视觉中国是无权进行图片销售和维权的,视觉中国的行为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图片公司后,用自己的作品是否涉及侵权?岳屾山解释,根据目前双方披露的信息,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的,摄影师将图片著作权授权给Stocktrek Images图片公司,由其进行图片销售。摄影师本人使用自己作品是否侵权,这要看摄影师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图片公司时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类型为独占许可或双方特别约定了著作权人自己不能使用授权图片,那么在未经图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摄影师是不能商业使用这些图片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约定了独占许可或摄影师自身不能使用授权图片等内容时,摄影师的自身权利其实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图片公司是有义务对相关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一个解释和说明的,让摄影师有一个清楚、准确的理解和认识。
实际上,作为中国第一大图片公司,视觉中国应该严格避免“未获得人物肖像权或所有物权”的照片进入商业用途。有更为负责任、遵守相关权利的图片公司明确要求:签约摄影师上传照片等作品中不可以出现LOGO、商标;作品中不可以出现未取得可用于转售用途授权的商业字体;作品中可辨认面孔的人物必须拥有正确的人物肖像权协议;作品中如涉及物产的图片,必须拥有正确的物产权协议。
显然,视觉中国罔顾了这些问题。某A股上市公司前去沟通希望视觉中国删除相关图片时,视觉中国相关人士辩解称,这些图片是编辑图片(即新闻使用类),“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就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等问题。”
真实的视觉中国是怎样做的呢?在公证处全程公证下,按照视觉中国在上述编辑图片旁的备注——“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一家第三方商业机构与视觉中国取得了联系并展开商业谈判。该商业机构告诉视觉中国其正在筹办一场商业论坛需发布相关布告,需要购买包括前述A股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个人肖像照片等在内的多张商用照片。视觉中国方面表示,商业用途要价更高,“单张图片价格在三、五千元不等。”
从始至终,前述A股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公司皆未许可视觉中国获得相关人物肖像权或所有物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相关规定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自己的作品被“视觉中国”告侵权还索赔8万?视觉中国和摄影师究竟谁才是侵权者?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