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广东知明律师指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实务指引
一、实务问题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追偿,这是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实务中也曾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相比,针对债务人进入破产后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确立了若干新规则。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应注意按照新规则对担保人进行主张担保责任。
二、操作指引
1.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日起停止计息。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在此之前,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仅明确了债务人的债务停止计息,但未对担保人是否停止计息做出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时期的裁判中也作出过截然相反的两种认定,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的保证债务不停止计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甚至专门下发文明确破产程序中针对债务人申报的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该停止计息的效力不及于保证人。
2.只有在保证人主张停止计息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停息规则仍不属于实体消灭债权,只有在保证人主张停息情况下法院才予以支持,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据此,债权人无论采取诉讼还是实现担保物权等程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仍可主张其承担破产申请受理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具体范围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争取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3.此前生效裁判文书如已判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仍应按裁判文书执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取得的裁判文书中如已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则不得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停止计息,仍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浙江地区仍参考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是否停止计息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五〔2020〕1号)的相关规定。
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影响其对担保人起诉主张权利。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即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不影响其对担保人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对债权人向担保人提起的诉讼应继续审理,且应直接判决担保人对债权人全部未清偿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对于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债权人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也不再限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这避免了之前实践中关于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必须在破产终结后才能提起而不能随时提起的争议,2018年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中六个月的限制期限也应不再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该条款虽删除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时间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不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限制,尤其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债权人应及时做好保证期间的维护工作。
5.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无论是否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都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据此,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或通知担保人,否则将导致担保人免除相应担保责任。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1)收购转让。投资主体对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后再次转让,通过专业的尽职调查、价格评估或对不良资产信息的充分掌握等赚取买卖差价。
(2)自行催收。投资主体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
(3)司法追偿。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机构仲裁、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破产重整。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也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兼顾的方式。
(5)破产清算。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6)债务重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方式等重新达成一致,其实质是对债务作出重新安排。
(7)债转股。债权转股权,是指通过将投资人的债权转化为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对于有前景的企业,投资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
(8)不良资产证券化。以底层的金融不良资产未来所产生的收益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解决底层不良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上述常见的方式大体可区分为非诉模式和诉讼模式,部分情形下两者亦可交叉使用。非诉模式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需要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商业性较强,诉讼模式主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制力突出,两者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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