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股权出质意味什么?出质人权利有哪些?

  股权出质,就是股权质押,意味着股东将所持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用于担保自己的债务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举一个例子:A是甲公司的股东,持股10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银行提出要A把所持甲公司100%质押给银行,用于担保甲公司的债务。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把A出质的股权,拿来拍卖、变卖了,用于还债。

  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举一个例子:A是甲公司的股东,持股100%。A向银行贷款,并将所持甲公司100%股权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如果到期A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把A出质的股权,拿来拍卖、变卖了,用于还债。

  当然了,股权可以用于出质,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一定就会认可。如果这个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濒临破产,股权就没什么价值,股东想出质,债权人根本就不愿意接受,不认可这种担保方式。

  出质人权利有哪些?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股权质押的常见问题的问题

  一、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股权

  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可以转让的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类不得出质的股权

  1、不得转让的股权。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能转让,质权人所享有的股票质权也就难以实现,因而股权质押应当受到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持有的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理,在上述限制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的部分,因而也不得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一点在《公司法》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第一百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注意:《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流质条款是否有效

  所谓流质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流质、流押条款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考虑债务人借债往往处于急窘之境,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质契约,以价值过高的质押物担保小的债权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从而牟取不当利益。为了保障出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禁止流质契约。但《民法典》出台后规定担保物权人虽无法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执行中出现争议时的考虑

  通识上来讲,股权重复质押指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为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将其已经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给原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这一概念在《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且该等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是否可以重复质押。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前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没有对股权重复质押作出规定或者明确禁止。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工商部门已经出台规定不允许股权重复质押,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笔者认为该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当然,由于股权质押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从实际操作角度,能否办理股权重复质押也同时取决于地方工商部门的规定及地方工商部门的操作实践。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办理股权质押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沟通确认,避免存在不得进行质押的情形而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其他新闻
  •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申请过程中材料与证据的准备往往成为关键难点。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为您梳理劳动仲裁所...
    2025-05-28 13:41:06
  • 在深圳,请律师撰写诉状的费用因案件类型、律师资历、服务内容等因素差异显著。根据公开信息及行业惯例,本文为您梳理费用标准、影响因素及谈判策...
    2025-05-23 11:30:08
  •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作出不立案决定往往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但这并非维权之路的终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通过多层...
    2025-05-23 11:26:33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在线咨询
刑事律师
民事律师
行政诉讼
金融证券
违法犯罪
国际仲裁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