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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合同生效吗?

  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合同在确认各方意愿并规范双方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情况。那么,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合同生效吗?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盖章并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的成立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单纯依靠有无盖章来判断。如果双方均已签字,并就条款等内容达成一致,那么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然而,另一方未盖章的情况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例如,未盖章的一方可能会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这样的争议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的其他证据和交易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盖章的要求和方式。如果合同明确规定需要双方盖章,但一方未盖章,那么未盖章方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对盖章的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并确保在签署时执行。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同成立。

  为了避免一方未盖章所带来的纠纷和风险,广东知明律师建议在商业活动中签署合同时,双方都应该重视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论是签字还是盖章,都应该妥善处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总结而言,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以及实际行为。虽然盖章并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双方应该遵守合同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一方盖章另一方未盖章的合同生效吗?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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