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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公司不需要实缴出资,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转让股权的。那么,没有实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没有实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尚未完成实缴的股权进行转让,实务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已满,未完成实缴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未完成实缴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产生。

  一、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可以合法转让股份,不论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虽未届出资期限,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可视为股东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杜绝相关风险的产生,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股权转让后未实缴部分由谁缴纳的问题。这是最重要的问题。

  如果是原股东拟转让股权时,认缴期限已经届满,这个时候原股东已经具有了出资义务,其对外转让股权往往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操作方式是由原股东自行缴纳,然后进行转让,或者是收到转让款以后,自行缴纳出资。这是一种最稳妥的办法;另一种操作方式是由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进行缴纳,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支付的对价已经充分考虑了股权未实缴的问题,双方约定,新股东自行缴纳该部分出资。理论上讲,这样做也是一种公平的选择,但是这样对原股东不利,如果新股东未能及时缴纳,或不考虑实际缴纳,就容易造成原股东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新旧股东之间关于实缴的问题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对于公司或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原股东仍有可能被追究没有实缴的法律责任。

  如果原股东拟转让股权时,认缴的期限还未届满。原股东对股权的认缴享有期限利益,因此从法律上讲转让时还没有实缴到位的法律义务,转让对双方都没有风险。当然,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交易对价也要考虑未实缴问题,并在股权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

  第二个问题是有关于交易对价定价的问题。这里面主要涉及税收缴纳,建议重点关注,篇幅问题不在这里详解了。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股权登记变更的问题。股权一旦转让,应该尽快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尽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换新的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应该尽快变更股东名册,取得股权凭证。已经在股权登记机构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尽快办理股权备案的变更。防止在完成变更之前因为未实缴问题产生对外法律责任。

  没有实缴出资就转让了股权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注意什么?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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