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事故认定无责但不戴头盔却需要担责?广东知明律师指出,虽然,未佩戴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为什么事故认定无责但不戴头盔却需要担责?
案情简介
被告A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该车与B驾驶搭载原告C等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驾驶人B、乘车人原告C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A驾车离开现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A驾驶的摩托车为被告D所有,没有按规定上牌,原告作为摩托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被告A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B、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于头部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只是过错程度较小,本院依法酌定其自行承担事故1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依法承担事故90%的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广东知明律师解析: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法院推定其应当知道乘坐摩托车存在超载情形时,会带来一定的乘坐风险,易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知道未戴安全头盔属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时,头部未能得到较好的保护,有可能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但原告自信能够避免或者并不在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依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其依据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与《民法典》的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并不相同。所以,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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