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类公司的实收资本中,普遍存在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现象,新的公司法出台取消了无形资产不得高于70%的限制,使得一些新成立的科技性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出资的现象和比例越来越高。那么,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东的权利受限及股东资格灭失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公司补足出资及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于实践中股东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我们应关注的要点有: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的问题。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即是否经过评估,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在合伙人所有出资中,以无形资产出资为最虚,它的价值也是最难以量化。例如2007年三鹿商标价值150亿,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这个商标被浙江三鹿实业有限公司以730万买走。
无形资产出资基本程序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专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 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3. 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须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由于各地工商部门管理要求不同好咨询一下当地工商部门是否需要验资。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有哪些法律风险?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