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是股东享有投资收益回报的法定权利,能够直接体现股权的财产收益性,居于股权内容的核心地位。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已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基本规定,然利润分配需建立于对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加以评估的基础上,故利润分配与否、分配方式、分配时点仍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那么,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吗?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通常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利就能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利润金额的权利。
通常来说,在股权转让时,股东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会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但是股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一般不会随之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讨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属于单独的权利而转让。该问题是否成立核心在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如上所述,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之分。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但该权利是否能够实现尚需满足一定条件。《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在完税后需要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也就是说,即便股东享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也只有满足完税和提取公积金后,才有可能实现。
因此,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期待权,而非一种具体的权利。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由于不是一项具体的权利,其与股权相伴而生,会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这是由于股权本身不仅仅是财产权,也是一种成员权。
分红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因此股东身份与分红权密不可分。在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便不再享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而由新股东享有。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不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实务中一般认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上是普通债权。一般情况下,将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定性为普通债权是恰当的。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在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进行利润分配。此时的股东会决议类似于公司与股东所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股东可依据该“还款协议”起诉公司。
因此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并无区别。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成立后,一个明确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也就是说在形成股东会决议后,能够明确的有“谁可以向谁主张多少利润”。
再回到标题问题上,在股权转让时,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随着股权转让而转让,这是基于股权作为成员权和财产权合体的原因,如约定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单独转移,应属无效。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则不一致,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由于具有债权属性,具体权利人即是债权人,本身亦是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如无明确意思表示,则无法产生转移。换言之,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在交易性质上应参照债权转让的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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